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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名册记载纠纷的裁判规则(五)
来源:    时间:2024-04-05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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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五:

在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过程中,应肯定出资较少的股东具有实际出资人地位。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司意思自治选任股东代表,但在内部股东名册上仍应完整记载非股东代表的其他股东的相关信息;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未超过法定人数的情况下,非股东代表的其他股东主张将股东姓名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诉求,应予支持。

案件:食品公司、陈某贤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案

案号:(2019)桂08民终117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编号;记载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是食品公司在政府主导改制后,因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而发生纠纷。在此情况下,要确认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除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需综合考虑政府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陈某贤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认购贵港市食品总公司国有资产3000元,贵港市食品总公司经改制更名为食品公司后,陈某贤应当确认为食品公司的实际投资人、是食品公司的实际股东。由于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股东为50人以下以及食品公司的规定,出资额为3万元以上的才被登记为公司股东。食品公司设立时,实际出资人达到286人,陈某贤出资额为3000元,根据食品公司的内部规定,陈某贤未能登记为食品公司的名义股东,但食品公司应当将陈某贤是公司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上。根据工商登记信息记载,食品公司登记的名义股东为宁某明和贵港市万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在名义股东不超50人的情况下,食品公司应当将陈某贤是公司股东向工商登记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对陈某贤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