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滑雪者因违反安全规则导致碰撞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姜某某诉孔某某、长春某滑雪场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3)吉0105民初152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损害的发生系孔某某在滑雪过程中从后方撞击前方正常滑行的姜某某碰撞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国际雪联十条安全准则》第三条:“后方滑雪者务必要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路线滑行。”第四条:“从后方或侧方超越其他滑雪者时,请保持足够距离。”本案中,姜某某、孔某某均主张自身为初学者,事故发生也在初级雪道。孔某某自高处滑下,在场地视野开阔的情况下未能进行足够观察、对雪道下方正常滑行人员未进行及时躲避,且通过视频可以看出孔某某在撞击姜某某前滑行轨道几乎未进行调整,其对撞击结果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姜某某受伤直接原因为孔某某的侵权行为,姜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某滑雪场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亦无法证明姜某某的损伤与某滑雪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职责存在因果关系,本院认为也不应过分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无法预见的责任,故原告姜某某要求被告某滑雪场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