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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滑雪纠纷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4-04-10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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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滑雪者采取具有安全隐患的非常规滑雪动作导致损害的,不属于一般文体活动中符合活动规则的固有风险,应承担过错责任。

案件:刘某诉张某甲、张某乙、岳某某、张某、泰安市某滑雪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2)鲁09民终405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故发生系因张某甲、岳某某从高处滑下做相互交叉滑行时,相互碰撞倒地后一起撞向刘某,导致刘某倒地摔伤所致。张某甲、岳某某采取的相互交叉滑行行为本身存在安全隐患,且二人作为后方滑雪者,未与前方人员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故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甲、岳某某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处理正确。某滑雪公司作为滑雪场的经营者,对于张某甲、岳某某的危险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于初学者刘某未尽到安全保障及防范义务,故一审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并无不当。刘某是在滑雪场教练引导下到相关区域学习滑雪,且相对于张某某、岳某某来说属于前方人员,无论是对于自身安全的注意、周边风险的防范还是赛道的选择等方面,均不能认定其存在过错。事故的发生系张某甲、岳某某采取了具有安全隐患的非常规滑雪动作而引发,两人的行为并非一般文体活动中符合活动规则的固有风险行为,故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甲监护人)、岳某某、张某(岳某某监护人)提出的刘某应自甘风险抗辩,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