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三:
滑雪场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可综合考虑其是否设置安全标识、进行安全提示、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救治等因素综合认定。
案件:韩某诉潘某某、吉林省某观光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号:(2022)吉0182民初254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认为,滑雪运动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参加者应按滑雪规则进行滑雪。滑雪中,潘某某身处韩某之后在坡上,应选择不危及前方在缓冲区滑雪的韩某进行滑行,但潘某某以较快速度自上而下滑行,未能控制滑行速度和保持安全距离,导致不能及时躲避前方滑行者,其行为存在较大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韩某在滑雪过程中,对于上方是否有滑雪者忽视观察,也未采取适当措施,以危及潘某某的滑行线路,造成双方相撞,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当减轻潘某某的责任。本案中,某观光公司在滑雪场场地外设置安全标识,同时设置安全提示扬声器,每5分钟进行播放一次,在事故发生后,滑雪场管理员及时拨打120救助电话对伤者进行救治,某观光公司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酌情确定韩某、潘某某在此起事故中的过错比例以4:6为宜,潘某某对韩某的合理损失,应按60%责任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