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滑雪者在滑雪过程中自己摔倒受伤的,不宜苛责滑雪场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件:张某某诉北京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号:(2021)京0114民初2012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京某公司作为滑雪场的经营主体,应当对进入滑雪场的游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如因其过错导致游客受伤,北京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张某某是在正常滑雪过程中自行摔倒,非因外力导致。关于北京某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从客观上说,张某某摔伤当日北京气温确实偏高,已经远远超出了当月的平均气温。但当时的季节在北京仍属于滑雪季,滑雪场开门营业也属正常。另外,何种气温下应当关闭滑雪场目前也没有明确的行业指导规范。其次,本案最重要的是张某某摔倒是因为自身技术原因还是雪道湿滑缺乏直接的证据。而雪道湿滑只是降低了体验感受还是增大了摔倒风险亦见仁见智。即便雪道湿滑增大了摔倒的风险,张某某应尽更大的注意义务,可以选择降低速度,更换区域来规避风险。从张某某已经滑了很长时间的事实和现场仍有很多人在滑雪的事实可以看出,滑雪场在当时是能够滑雪的。再次,尽管原告对此有认识,但本院仍需要强调的是滑雪是一项高风险的体育运动,需要具备熟练的技术。而摔倒在滑雪运动中属于常见现象。在滑雪场已经提供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之后,在滑雪者自主摔倒时,不宜再苛责滑雪场提供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另外,关于是否张贴风险告知的事实,原被告提供的照片不一致。作为一个有着一定经验的滑雪者,张某某对滑雪的常规风险应当是清楚的。是否张贴了风险提示在本案中并不是主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张某某是否摔倒也缺乏因果关系。因此,张某某要求北京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