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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失火责任承担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4-04-24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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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小区物业为解决业主电动自行车停车问题,将小区车棚交由他人承包管理的,其对管理的小区仍具有法定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管理不善导致的业主财产损害或财产损失扩大的责任。

案件:毋某、西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21)陕01民终1237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物业虽为解决小区业主自行车电动车停车,与王某某签订《车棚合作协议》,将小区车棚交由王某某承包管理,并约定承包管理期间所发生的车辆丢失等一切安全事故及人员工资均由王某某负责。但某物业作为启航029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小区具有法定的管理义务,其对该小区的安全管理或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存在消防设施未能正常发挥作用等情形,造成业主财产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扩大,应当对毋某的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西安市雁塔区杜城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科,曾对某物业管理的启航029小区检查中发现,小区电动车车棚内存在安全隐患,向某物业送达《杜城街道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工作问题整改督办单》,某物业显系未尽到法定的管理义务系发生此次火灾的主要原因,但因毋某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私拉电线等侵权行为的实际实施人为某物业,故一审法院酌情判令由某物业对毋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符合本案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