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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失火责任承担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4-04-24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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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小区建设单位对于小区车辆停放区域未进行合理规划,导致住户停放车辆停放不规范,对小区火灾的发生具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赣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号:(2020)赣民申22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经查,某公司对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并不持有异议。根据一、二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可知,案涉火灾事故的起火点是曾某某个人所有的赣州A03127电动车中部,起火原因为该电动车电器线路故障,曾某某作为电动车的车主未尽到消防安全责任,引发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车辆停放及电动车私拉电线等问题疏于管理,导致电动车起火蔓延面积较大,因该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行为存在一定的瑕疵,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赣州公房处将案涉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和架空层全部出租给他人作商业使用,导致所有住户的汽车和电动车只能停放于路面,又未对路面汽车和电动车停车车位进行合理规划,限制了住户车辆的停放空间,也造成了一定的通行障碍。从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还可知,事故所涉小区是廉租住房,赣州公房处是案涉小区原建设单位和管理主体。赣州住建公司成立后,于2015年开始承接了赣州公房处的职能,成为案涉小区的管理主体。2016年11月26日案涉火灾发生,之后经消防部门责令整改,赣州住建公司将地下停车场及架空层收回,作为小区租户公共停车场使用。一、二审法院基于赣州住建公司承接了赣州公房处的管理职能,相关权利义务应由赣州住建公司承担,再综合事故发生的所有因素、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的大小,据此判决故障车主曾某某、物业管理公司某公司、业主单位权利义务承继者赣州住建公司对受害人的损失各承担40%、20%、40%的赔偿责任,该责任比例划分得当,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