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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失火责任承担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4-04-26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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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四:

楼房住户找寻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因该人员的重大过失导致楼房发生火灾,造成其他住户财产损失的,施工人员与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楼房住户亦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石某、张某失火案

案号:(2019)豫1702刑初60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到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本案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虽为财产损害,但参照该规定,乔某系防水店实际经营者,与被告人石某形成雇佣关系,张某与乔某谈好价格后,乔某指派雇员石某从事防水施工作业,石某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害,应由乔某承担责任,但石某作为被雇人员,在施工时存在重大过失,应与乔某承担连带责任。因事发时乔某经营的某防水材料店无营业执照,由实际经营者乔某承担责任。张某作为定作人,未尽到选任义务,找寻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人员进行防水施工作业,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将大量易燃物品储存在与居住场所的同一建筑物内,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亦未设置明显的提示防火标示,对于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损失扩大亦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