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五:
自然开发局、住建局、管委会等行政单位在行政管理上存在瑕疵、履行职责存在不到位等问题,并非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不宜将上述单位认定为责任主体。
案件:淮南市某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号:(2020)皖11民终328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滁州市人民政府“2018.5.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认为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后变更为自然规划局)对物业单位管理不到位、住建局及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后变更为自然规划局)在小区未经消防审批前提下赶进度、开发区管委会对公寓楼入住居民审核管理不到位等均是火灾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但前述原因均为行政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与火灾的发生及火灾造成的损失无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且自然规划局、住建局等单位也因此次事故被行政问责,因此对于淮南市某环卫保洁公司要求自然规划局、住建局对陈某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