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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4-05-01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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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消费者基于谋取高额赔偿的目的大量购买同一商品,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势消费群体权益的立法目的,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赵某与某成人用品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辽08民终185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法律赋予消费者十倍赔偿请求权的目的是通过加大对生产经营者违法的处罚,进而净化市场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也保护了弱势的消费群体权益,这一立法目的不应该成为谋取高额营利的手段。本案中,上诉人赵某在被上诉人处一次性购买7盒同一商品,从其购买商品的种类及购买数量看,有别于一般消费者,不符合一般消费习惯。结合上诉人自认其有多起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的纠纷等情况,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的上述行为明显与一般消费者有别,系以生活消费为名从中牟利,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