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消费者是指为个人或者家庭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资料或精神产品的自然人,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以盈利为目的购买案涉商品的当事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
案件:张某某与某平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内民申197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规定,可确定消费者是指为个人或者家庭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资料或精神产品的自然人,通常不以营利活动或职业为目的。本案中,经检索关联案件,张某某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向一审法院提起过六十余起购买商品后进行索赔的诉讼,其所购商品数量较多,购买时间与提起诉讼时间间隔较短,均向相关经营者主张多倍赔偿。张某某购买案涉商品只是其索赔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是变相的经营行为,故不应认定张某某在本案中属于消费者。另外,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张某某以索赔多倍赔偿为目的,购买相关商品进行牟利,有违诚信,不符合前述法律立法目的,且对当前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企业复工复产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张某某如发现相关商品存在瑕疵,可利用自身知识,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由相关行政部门及时查处,在有效维护更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亦能节约有限司法资源,更符合经济、便捷原则。据此,张某某要求多倍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未支持其相关诉请结果正确。综上,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