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三:
当事人在购买涉案商品过程中录制视频,并反复提起相类似的诉讼,足以认定当事人对于涉案商品真伪具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认识能力,不属于“被误导消费”的情形。
案件:韩某某与某副食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京民申11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副食店是否应向韩某某承担十倍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韩某某频繁提起与本案相类似的诉讼,并在购买涉案商品过程中录制视频,足以认定韩某某对于涉案商品真伪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具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不存在“被误导消费”的情形,其大量购买涉案商品并索赔行为亦有别于一般的生活消费,故原判依法驳回韩某某提出的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