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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裁判规则(五)
来源:    时间:2024-05-09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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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五:

经营者明知二手车辆买卖合同中的标的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而仅向消费者告知涉案车辆存在事故,属于误导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经营者对车况未告知消费者构成欺诈。

案件:翁某某、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等合同案

案号:(2023)浙0212民初180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都能够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车辆事故信息,并经检测确认车辆属于重大事故车,被告作为经营者更应当有渠道获取该事故的相关信息,也有义务向原告如实告知,但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仅告知发生过事故,事故与重大事故的性质完全不同,消费者对此认知也明显不一。本院认为,即便被告告知了涉案车辆前方存在事故,但因其隐瞒了涉案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上述行为误导了原告,是导致原告未对车辆进行检测并与之签订合同的直接原因。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对车况的未告知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