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给付钱财委托他人违规办事,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委托合同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为无效合同。
案件:王某某、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2022)鲁06民终190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补办社保企图达到非法目的,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应得到保护和支持,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委托其办理补缴社保事宜,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但双方该约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被上诉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关于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有民间借贷、现金套现等经济往来,上诉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交易记录及被上诉人自认的借款数额部分认定本案的不当得利数额,于理有据。故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