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五:
委托他人违规办事但事没办成,委托人以转账记录为证,证明其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和某某、王某等委托合同纠纷
案号:(2020)陕0523民初276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杨某应当负有对委托合同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实进行举证的义务,本案双方之间未有书面的委托合同,原告仅凭转账给王某的转账凭证及未有被告和某某明确认可的录音光盘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且被告和某某当庭予以否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和某某返还委托款40000元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