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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人违规办事合同效力认定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4-05-15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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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给付钱财委托他人提供就业机会系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件:韩某某、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2021)冀01民终159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一审法院认定赵某1委托韩某某为赵某1孩子赵某2找工作,赵某1向韩某某支付60000元费用,赵某1与韩某某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该委托合同系通过花钱找工作,不仅违反了公开竞争、择优录取的公平原则,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第153条及第154条)的规定,该委托合同应认定无效。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从韩某某给赵某一出具的收条可知,韩某某接受赵某1委托为赵某1孩子赵某2安排工作事宜,并收取赵某1共60000元费用。因韩某某未完成约定的委托事项,赵某1请求韩某某返还剩余的50000元,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后,韩某某与案外人赵某3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本案不以韩某某所称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韩某某上诉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韩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