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将新贷资金偿还到旧贷还款账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以新贷还旧贷的要约,而对方扣划该账户资金的行为是对上述要约作出的承诺,由此可以认定双方达成了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意。
案件:河北邢台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冀民终77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贷款分三笔发放。从案涉第一笔2500万元贷款发放后的资金流向来看,该笔贷款短时间内从某科技公司的贷款账户转入案外人邢台某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再转回到某科技公司的还款账户,而上述资金流转的时间之短,不符合正常交易资金往来的常理。如果某科技公司和邢台某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相互支付的数笔交易,在双方互付款项的数额相等,且同时支付的情形下,正常的交易习惯应是相互抵销,互不支付,而不会出现一方支付给另一方后,另一方马上又退回的情形。显然,邢台某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只是为案涉的2500万元从某科技公司的贷款账户转到其还款账户提供了一个资金流转通道,故从资金的流转方向来看,该2500万元新贷实质上是偿还了某科技公司的旧贷。关于邢台农商行上诉所提其与某科技公司不存在借新还旧的合意的上诉理由,邢台某行在二审庭审答辩时称,其是按照某科技公司的委托将案涉2500万元贷款受托支付给了邢台某商贸有限公司,而邢台某商贸有限公司将该2500万元贷款又转回到某科技公司旧贷还款账户上,而该旧贷还款账户的开户行也是邢台某行,故邢台某行对该2500万元贷款的流转途径是清楚的。邢台某行还主张该2500万元借款是某科技公司自己偿还的旧贷,其不得不接受。但无论从合同约定,还是从还款凭证都可以看出,即使是某科技公司自己擅自还款,其也只能将该款转入其自己的还款账户上,如果邢台某行不从该账户上扣款,某科技公司也不可能完成还款,邢台某行的上述主张与事实不符。某科技公司将新贷资金偿还到旧贷还款账户的行为,系向邢台某行作出的以新贷还旧贷的要约,邢台某行扣划该账户资金的行为是对上述要约作出的承诺,故可以认定双方达成了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