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在票据付款纠纷中,合同履行期限的长短、增值税发票和发票信息查询情况以及票据质押时间间隔等因素可以作为判断银行作为持票人是否存在恶意和重大过失情形的依据。
案件:中建六局某某建筑公司西南分公司等与平安银行某某分行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案号:(2019)川民终102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建六局某某建筑公司西南分公司主张,即使认为平安银行某某分行享有质押权,但平安银行某某分行未按照法律审查质押物、票据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尤其是对票面金额4286万元的商业汇票未履行任何审查义务,其因恶意或重大过失也应丧失票据权利。关于平安银行某某分行是否因恶意或重大过失丧失票据权利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安银行某某分行完成了审查义务。理由主要为:平安银行某某分行在接受案涉票据质押时,审查了思凯得公司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和累计金额为10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及发票信息查询情况。综合《产品购销合同》项下3亿元的钢材交易系长期、滚动交易,双方合同履行期限系长期性合同、平安银行某某分行对增值税发票查询的信息,以及两张汇票质押时间仅仅间隔3天的事实,应认定平安银行某某分行已经从合同内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审查,无法认定平安银行某某分行对此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对于中建六局某某建筑公司西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