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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4-06-22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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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纠纷案件时,在判断职工在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受伤,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质、内容、形式等多方面进行审慎考量。

案件:黄某与伊东公司等工伤认定纠纷案

案号:(2020)粤行申116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黄某受伤的情形是否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单位组织的活动属于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判断职工在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受伤,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质、内容、形式等多方面进行审慎考量。伊东公司组织的晚会活动是伊东公司的单位行为,是加强职工对公司文化的认同、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职工凝聚力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与工作有本质联系,黄某在公司周年晚会彩排活动中受伤,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因工作原因所受伤害。因此,花都区人社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黄江河受伤为非工伤不当,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花都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