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三:
单位为提高职工业绩制定激励方案组织并选拔员工出游的,该类活动属于工作的一部分,员工出游系出于工作原因,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员工在参加该活动中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件:王某某与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局等工伤认定纠纷案
案号:(2019)辽行申21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第三人为提高职工销售业绩,根据总公司下发的《销售推动管理办法》,制定每个销售阶段各营业部的激励方案,该次旅游是激励方案活动的方式之一,也是销售激励方案的组成部分,是整个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是一审第三人通过组织、按方案选拔出来的,不是每个员工自愿参加的行为,且此次活动的经费均由一审第三人承担。故本案一审第三人死亡员工王睿参加的海边游活动系出于工作原因,并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认定工伤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