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发生事故,但该活动主要内容与工作之间无直接关联的,不能认定活动属于工作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
案件:姜某某与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认定纠纷案
案号:(2019)苏行申104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姜某某参加巢典公司组织的烧烤活动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项活动系巢典公司强制要求员工必须参加的,尽管巢典公司对参加活动的员工有着公司统一服装以便合影留念的要求,但该项活动的主要内容与工作之间并无直接关联,亦无其他拓展、文体活动的事实。因此,该项活动不能认为属于工作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故常州市人社局认为姜丽参加的是单位组织的聚餐,不属于工作原因,不予认定工伤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