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五:
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后参与其他与工作原因无关的活动发生意外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件:索乐公司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等工伤认定纠纷案
案号:(2019)沪03行终6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俞某某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自费浮潜项目时发生溺亡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其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本案中原审第三人之子俞某某外出活动的情况来看,虽是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费用、行程均为单位负责,但行程中并未安排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及事项,而从导致俞某某发生溺亡的浮潜项目性质来看,该项目明显属于高风险旅游项目,亦未强制员工参加,更与工作原因无关。并非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都视为与工作相关,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费用的承担、活动安排的内容以及参与人员的组成等方面综合认定。所以俞某某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自费浮潜项目时发生溺亡与工作原因无关。普陀人社局认定俞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