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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付卡消费中商家跑路纠纷的裁判规则
来源:    时间:2024-06-30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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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原经营者签订转让协议后闭店跑路,新经营者因其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未向商务局备案的违法行为导致致使该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转让金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件:李洪某、李超某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冀0229民初255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洪某与被告李超某所签订的《转让协议书》不仅是对经营场地的转让,也包括对经营权的整体转让。在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前,因被告李超某在经营期间存在违法行为,导致养生馆被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在行政处罚下达后,李超某亦未对其经营期间的违法行为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作出处理,致使该养生馆无法继续经营,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转让金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实务要点二:

新经营者受让门店的营业财产,且按照原客户预付款项情况及已经购买服务情况提供服务,却拒绝向预付款消费者退还预付款项的,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受让人应对原转让人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对消费者预付款剩余金额承担返还责任。

案件:李某某、慕娅美发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粤1202民初787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作为瑞萱造型美容店的登记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在该店登记经营期间充值尚未消费的余额承担返还责任。本案原告书面提供的充值记录及会员卡,其于2018年10月4日在瑞萱造型美容店充值2000元,原告陈述另外一笔充值是在此之前的其他关联店铺充值,时间点位于瑞萱造型美容店设立之前,因此杨某应返还的金额应以2000元为限。高某作为实际经营者,杨某作为门店受让方,其未能举证证明其他款项的具体充值情况,应对原告剩余消费全部金额3311元承担返还责任。

实务要点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原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门店转让给新经营者并改门店字号,实际经营者及大多数服务人员均已更换,消费服务条件亦发生变更的,该转让行为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黑某某、赵某某等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津0106民初102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经营者的赵某某未经原告同意,将昕薇造型社转让给邢某并由邢某改字号为米兰造型社,实际经营者及大多数服务人员均已更换,消费服务条件亦发生变更,且米兰造型社存在劝导原告继续充值行为,以及原告不满意米兰造型社提供的剪发服务,故该转让行为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赵某某构成违约,原告据此要求退还原告会员卡卡内余额的请求系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对于未履行的合同内容,被告赵某某应当退还合同款,故被告赵某某应当将卡内全部余额1962.2元退还原告。

实务要点四:

预付式服务合同中,经营者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件:张某与健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京0113民初1898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消费者与商家签订全民健身挑战卡合同一份,并办理会员两年健身卡,并支付金额1399元。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商家通知馆内提升改造,停业共20天。但消费者在停业第一天收到信息通知,房东院内施工停水停电,延长停卡时间,直至停卡约八个月时消费者仍未收到任何开业信息。后消费者得知商家经营的健身房系违建,房东通知停水停电,其原因就是健身房属违章建筑,商家未如实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已经按照全民健身挑战卡合同支付了1399元消费款(押金),商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但商家未能依约全面履行其义务,且商家因其经营场所的房屋结构设计违法,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其行为已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消费者张某要求健身公司退还消费款(押金)之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五:

预付式服务合同经营者搬离原经营场所无法继续有效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可认定为构成违约,消费者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退还未履行合同义务部分的款项。

案件:何某与舞蹈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粤01民终1086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实际搬离原营业地址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加盟店或办公地址供其继续履行合同,且公司已成立清算组进行债权人公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能力继续履约,因此公司已无法继续有效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何某要求公司退还未履行合同义务部分的费用,予以支持。考虑公司已向何某提供五个月的服务,且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基于公平原则,法院酌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部分占全部合同义务的40%,公司应退还5963元给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