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中,法院要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对当地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影响程度能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案件:某环境研究所诉某新能源公司、某环境研究院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21)宁民终66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某环境研究所基于维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提起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该正当性不能确保其诉讼请求一定得到法院的支持。众所周知,人类的任何生活生产活动均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中,尤其是涉及环境保护和企业及经济社会发展存在一定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法院要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既要保持环境保护的力度不减,又要兼顾企业正当的发展权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其对当地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影响程度以及能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等因素,以决定对公益诉讼之诉请是否予以支持。本案中,某新能源公司建设风电项目,其利用当地丰富且洁净的可再生风能资源进行发电,符合国家绿色转型的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虽然案涉风电项目对当地生态环境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该影响是有限的、临时的,而且在建设过程中可以通过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将环境影响降低到最低。
实务要点二: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请求被告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应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如诉前律师工作量、举证难度、诉讼参与度、所举证据被采信程度以及判决确认被告承担的赔偿额等确定合理的律师费用。
案件:某基金会诉某矿业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21)甘民终709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应当肯定律师在公益诉讼中的价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非一般民事主体所能承担,需要律师运用其敏锐的洞察能力、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引导社会组织拼接法律事实、提高起诉质量、对抗强势被告,有效实现环境公共权益。律师是最能反映受损法益的人群,往往体现着其不可替代的专业性,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对当事人委托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合理支出予以保护。因此,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有权主张律师代理费用。其次,对于律师代理费的确定,应当在肯定律师工作价值的基础上,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如诉前律师工作量、举证难度、诉讼参与度、所举证据被采信程度以及判决确认被告承担的赔偿额等进行判断。律师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主张代理费用时,不应仅凭委托代理合同和收费凭据为依据,还应积极参与诉讼、提交有质量的证据或线索,为社会组织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体现出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价值,从而避免“一纸诉状+代理协议”就坐等代理费的消极行为。从本案诉讼经过及在卷证据看,某基金会于起诉六个月之后委托律师,除参加庭前会议及庭审程序外,在一审诉讼其他环节中律师并未发挥显著作用,某基金会主张25万元律师代理费用明显过高。
实务要点三: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产生危险废物并实施了污染物处置行为,被告拒不提供其处置污染物情况等环境信x导致无法查明污染物去向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环境污染事实成立。
案件: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22)黔03民初29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种植和管护是补植复绿型生态修复的两大重点阶段。对某公司履行相关义务情况分别予以评述。第一,种植义务履行情况。根据赤水市林业局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的两份《验收报告》,某公司实际种植面积257.83亩,栽植树种、密度、质量、面积等全部达标,本院予以确认。第二,管护义务履行情况。虽然《验收报告》评定管护率、抚育率均已达到100%,但同时指出,仍需继续加强对造林区域的科学化管理,对局部地块出现的死亡现象,在造林季节及时补种,确保造林地块内所栽植树种的成活率及保存率:仍需强化抚育管护,使造林苗木不受人为危害,促进林木生长,确保造林成效;尚需制作安放警示标牌,严禁人畜践踏损坏苗木等。对此,森林恢复生态服务功能既非一日之功,也非林业部门一家之事,主动管护、全面管护、尽责管护是某公司作为侵权主体应尽的后续生态修复义务。
实务要点四:
社会组织起诉的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对应关系,或者与其所保护的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具有一定联系的,应认定符合“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的规定。
案件:某基金会诉宁夏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案号:指导案例7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与某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具有关联性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的环境公共利益,应与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一定关联。此项规定旨在促使社会组织所起诉的环境公共利益保护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县有对应或者关联关系,以保证社会组织具有相应的诉讼能力。因此,即使社会组织起诉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具有对应关系,但若与其所保护的环境要素或者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联系,亦应基于关联性标准确认其主体资格。本案环境公益诉讼系针对腾格里沙漠污染提起。沙漠生物群落及其环境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复杂而脆弱的沙漠生态系统,更加需要人类的珍惜利用和悉心呵护。某基金会起诉认为宁夏某公司将超标废水排入蒸发池,严重破坏了腾格里沙漠本已脆弱的生态系统,所涉及的环境公共利益之维护属于该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实务要点五: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期间,污染者主动改进环保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超标排污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程度、治理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以及防污采取的有效措施等因素,适当减轻污染者的赔偿责任。
案件:某基金会诉秦皇岛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指导案例132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第四条规定了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体现了保护与发展并重原则。环境公益诉讼在强调环境损害救济的同时,亦应兼顾预防原则。本案诉讼过程中,某公司加快环保设施的整改进度积极承担行政责任,并在其安装的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出资近2000万元再行配备一套环保设施,以确保生产过程中环保设施的稳定运行,大大降低了再次造成环境污染的风险与可能性。某公司自愿投入巨资进行污染防治,是在某基金会一审提出“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之外实施的维护公益行为,实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立法意图,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风险预防功能,具有良好的社会导向作用。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某公司在企业生产过程中超标排污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程度、治理污染的运行成本以及防污采取的积极措施等因素,对于某公司在一审鉴定环境损害时间段之前的超标排污造成的损害予以折抵,维持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判决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费用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