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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4-09-01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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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从签订背景、订立目的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综合来看,案涉协议系双方为维护家庭和婚姻关系,约束男方忠实于婚姻而订立的忠诚协议,该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应属自然债务,除当事人自愿履行外,不具备法律强制力。


案件:杨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号:(2023)藏02民终6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与王某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补充协议》有双方签字捺印,王某抗辩两份婚内财产约定系维持婚姻而被迫签订。而婚内财产约定本身即具备维系婚姻关系的作用,王某为维系婚姻而签订两份婚内财产约定与订立合同目的并不相悖,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案涉补充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另,经本院审查,案涉《夫妻财产约定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中载明:“若今后男方再次违反婚姻底线,女方有权提出离婚,男方不得拒绝。”从补充协议的签订背景、订立目的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综合来看,该协议系双方为维护家庭和婚姻关系,约束男方忠实于婚姻而订立的忠诚协议,该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应属自然债务,除当事人自愿履行外,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因此,本院对《夫妻财产约定补充协议》中的约定不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