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三:
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件: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某美图像公司发现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庐蜂业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4张上述品牌图片,遂以侵害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涉案图片除标注 “getty Images®"水印外,还分别标注有摄影师署名和其他品牌名称而且“getty Images"之后紧接商标注册标记“®”因此,仅以此水印不能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于G*公司。此外,某美图像公司提交G*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权利声明并非G*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在此情况下,某美图像公司应进步承担G*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举证证明责任,但其未能举证证明。相反,根据某庐蜂业公司提交反驳证据,G*公司确认投稿的摄影师仍然保留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故某美图像公司关于G*公司拥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在本案中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