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软件著作权人一般不能脱离文档所对应的计算机程序,单独就文档主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
案件:某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64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某数据科技公司主张北京某科技公司侵犯了涉案软件的软件著作权,但仅提供了被诉侵权文档与涉案文档进行比对,并未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源程序、目标程序,也未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运行界面,因此无法对双方软件进行比对。即便存在相同和相近似的部分,但这部分内容主要为此类大数据平台软件的常规功能和常用算法介绍,缺乏与涉案软件相对应的内容,不足以认定某数据科技公司就双方软件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主张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从而将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自己未实施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北京某科技公司。某数据科技公司对其所提出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某数据科技公司主张北京某科技公司、张某侵害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