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五:
即使书法文字造型借鉴了公有领域已有字体,但只要其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取舍、编排,属于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就应当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案件:青岛某某公司等诉郑某湛江市某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12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中,虽然“一品石”书法文字造型借鉴了公有领域中的书法字体,但文字表达形式并非完全复制自既有作品,且以该组合形式呈现的书法文字造型并未在任何现有证据中出现,即使其源自公有领域,也是个性化选择、取舍、编排的结果,属于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应当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青岛某某公司经受让取得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其著作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郑某虽然主张被控侵权的商标标志系其委托他人创作的,并就此提交了案外人出具的设计稿,但在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作为孤证,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郑某具有接触该美术作品的可能性,在被控侵权的商标标志与“一品石”美术作品已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在相关商品上使用“一品石”标志的行为构成对青岛某某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有关郑某、湛江市某某公司未侵害青岛某某公司著作权的认定作出了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