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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4-10-13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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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可能存在多个组织者、领导者。对于时间跨度长、规模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发起、创建、重组等不同时期起到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对组织具有控制力和影响力的被告人,均可以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

案件:黄某等196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案号:(2020)琼刑终48、49、50、5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为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最主要的作用,并实际控制、管理组织的运营,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公认的、毋庸置疑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黄某丙对组织的发起、创建、发展、运行及部分重大违法犯罪活动均起到了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对黄某、黄某乙、黄某甲等人的分工、矛盾起到协调、管理的职能,对该组织具有控制力和极大影响力,致使该组织存续、发展近30年,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黄某乙属于该组织创建阶段的“灵魂人物”,对于组织的创建和积累(暴力积累、非法影响力积累、非法经济利益积累)具有极强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应认定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黄某甲对组织的成立起到关键作用,可以视为对组织的发起、成立具有控制力和影响力,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