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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4-10-15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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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标准具有多维性。在组织创立阶段,认定的标准主要是行为人是否是发起者、创建者;在组织发展阶段,认定的标准主要是行为人对于组织事务是否起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判断行为人入狱期间对组织是否仍具有控制能力,应看行为人对组织事务是否起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

案件:傅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号:(2020)赣08刑终29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皮某虽然因犯非法拘禁罪服刑(2016年12月8日至2018年9月4日),但其仍应当对该时间段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承担组织领导者的刑事责任,理由为:1.虽然皮某在服刑,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一直持续存在,且仍然按照皮某服刑前的组织意志和组织模式持续运转,组织惯例、规矩、主要人员结构等均未发生明显变化,该组织并未解散,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2.在皮某服刑期间,组织成员傅某、郑某等人去探监、“上账”(提供生活费),皮某与该组织的联系并未实际中断。3.皮某服刑期间,其在组织中的地位、影响力未发生变化,邓某等组织成员逢年过节仍到皮某溧江家中看望皮某家属,目的是对外传递虽然皮某在服刑,但是其下面“小弟”仍在的信号,防止皮某家人被欺负。4.皮某出狱当天,邓某等人前往迎接,当日,皮某便在溧江镇的家中大摆筵席,大部分组织内成员均到场庆祝,也证实了皮某虽然在服刑,但是其组织、领导者地位并未发生变化。因此,虽然皮某在服刑,但是其仍然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期间的组织行为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