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三:
行为人以公司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要件判断是否构成相关犯罪,行为人通过成立公司掩盖犯罪目的、逃避法律打击的,不影响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
案件:方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号:(2019)苏02刑终7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等人通过成立多家“合法公司”掩盖非法目的,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人数高达四十余人,纪律鲜明、分工明确,通过实施一系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在一定区域内称霸一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大特征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具体实施的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定罪处罚。针对这类以合法化外衣掩盖非法目的的犯罪行为,在把握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时要将黑社会案件办理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规定的精神充分运用到司法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