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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4-10-19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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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四:

犯罪组织以其势力、影响和暴力手段的现实可能性为依托,有组织地长期采用多种“软暴力”手段实施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辅之以“硬暴力”,“软暴力”有向“硬暴力”转化的现实可能性,足以使群众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并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认定该犯罪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案件:龚某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号:(2018)苏05刑终105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该组织已经形成了“以黑养黑”的组织运作模式,这一模式使该组织明显区别于一般的共同犯罪和恶势力犯罪集团。龚某文犯罪组织虽然未发现“保护伞”,但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使当地群众产生心理恐惧和不安全感,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对黑社会组织的认定,不能仅根据一个或数个孤立事实来认定,而是要通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事实来反映。因为以“软暴力”为手段的行为通常不是实施一次就能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其单个的行为通常因为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后果不严重而不作为犯罪处理或不能认定为犯罪,此时必须综合考虑“软暴力”行为的长期性、多样性来判断其社会影响及是否构成黑恶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性特征所要求的“造成重大影响”是通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而非个别的、一时的,特别是在以“软暴力”为主要手段的犯罪组织中,要结合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时间跨度、性质、后果、侵害对象的个数、是否有向“硬暴力”转化的现实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及群众安全感是否下降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局限在必须要求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都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也不能简单地以当地普通群众不知晓、非法控制不明显等,认为其危害性不严重。从本案中被告人非法放贷后通过“软暴力”讨债造成的被害人及其家庭、单位所受的具体影响和周边群众的切身感受等来看,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构成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