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五:
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近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在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且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案件:魏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号:(2022)赣0103刑初4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魏某供述其女友张某清于2000年进入某典当行工作,后因表现出色获赠股份,二人于2010年同居,此后由张某清打理其资产。魏某从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的“分红”会投入到典当行及其他公司,张某清女儿陈某妤签署的十二套房屋的购房合同系魏某在某公司的分红所得。张某清证实其从江西某厂下岗后于2000年进入某典当行担任会计,后经魏某安排成为法人,2010年开始与魏某共同生活,负责对外放贷、收账并打理相关资产,典当行没有借出去的部分资金会用于购置资产放在其与女儿陈某妤名下。魏某还供述,其子魏某星名下房产大部分系魏某出资购买,魏某在相关企业的股份也放在魏某星名下。张某清证实魏某的股份由魏某星代持,魏某会用放贷资金购买资产放在魏某星名下。从张某清处扣押的境外开户、置业资料证实魏某为魏某星在香港地区购置房产并开设了巨额资金账户。根据在案证据、相关人员既往经历及家庭情况,魏某近亲属魏某星名下的财产及其密切关系人张某清、陈某妤于2010年以后所获取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魏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应依法予以没收、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