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三: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主张专利权利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以违法方式取证的,可以结合专利权利人是否并无其他更为合适的取证途径、证据是否存在可能灭失的紧急情况、证据是否属于专利权救济的关键证据、他人权益因取证行为的受损是否明显小于专利权利人因取证行为的获益等因素综合判断。
案件:莆田市某设备有限公司、莆田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2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设备公司提交的被诉侵权产品照片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应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理由如下:其一,被诉侵权产品未对外销售,除进入某科技公司生产场所拍摄取证外,某设备公司难以通过其他方式从某科技公司或者第三人处获取初步证据,其取证行为具有必要性。其二,某设备公司隐瞒身份进入某科技公司的生产场所进行拍摄取证的行为未经过某科技公司许可,但并未对某科技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或者其他重要民事权益造成严重妨碍或严重损害。其三,经过原审法院现场调查和本院二审询问,被诉侵权产品已经被某科技公司处理,亦无产品设计图纸,无法对被诉侵权产品实物进行比对,某设备公司所提交的两张照片成为查明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如果不予采纳,将导致本案的技术事实无法查明,专利权人的权益无法维护。某设备公司的取证行为虽然对某科技公司的生产秩序造成了一定干扰,但并不能认定其侵害了某科技公司的重要权益。某科技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因某设备公司的取证行为受到严重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