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行政相对人在长城保护范围内陆续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对长城的历史环境风貌造成严重破坏。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经履行法定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陈某某诉北京市某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案
案号:(2021)京03行终632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北京市某区文旅局在对陈某某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实施处罚的过程中,制作获取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等证据,证明陈某某于2014年至2020年间,在位于长城保护范围内距墙体约30米至100米范围内进行建设,已构成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行为。北京市某区文旅局根据陈某某的违法情节,对陈某某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并无不当。北京市某区文旅局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履行了法定程序,执法程序亦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