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行政相对人未经审批,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并影响文物安全和历史风貌,破坏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西安市某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案
案号:(2020)陕71行终57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西安市某区文旅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本案中,秦始皇陵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某建材公司未经审批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西安市某区文旅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