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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文旅产业不当开发行为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4-12-28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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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四:

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采取认定、记录、建档和传承、传播等方式予以保存、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建议的方式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

案件:重庆某合作社诉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某管理委员会行政答复和行政复议案

案号:(2020)渝行终85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重庆某合作社要求原万盛某文广新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提交的《申请书》作出处理所引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本案中,重庆某合作社通过《申请书》提出的请求实际系向原万盛某文广新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系信访事项。万盛某文化和旅游发展局作出该区的文旅函〔2020〕3号《复函》,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并未对重庆某合作社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重庆某合作社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实际系信访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