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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滥用商标权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5-01-03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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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商标权所有者不具备将涉案注册商标进行真实商业使用的意图,利用涉案注册商标设计侵权诉讼索取巨额赔偿、打击竞争对手,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属于滥用商标权。

案件:某饰品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14)民三终字第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广州某投资顾问公司在一审及二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公司从2008年至2010年8月以“七色花”品牌设立了一千多家加盟店,在女性饰品经营领域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某饰品公司作为与该公司在同一个城市的同业竞争者,应当知道该公司的经营情况。某饰品公司在该公司被间接收购的消息公布之后,与华某公司签订涉案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在等待近一年半之后,2012年3月在广州设立两家直营店使用“七色花”招牌,开始进行公证取证等一系列诉讼准备工作,并有为诉讼而制造使用涉案注册商标证据的行为,而且根据广州某投资顾问公司提交的二审证据以及其的相关陈述意见,某饰品公司与本案一审被告王某之间确有串通设计诉讼案件、选择诉讼管辖地的重大嫌疑。综合本案的事实来看,应该认定某饰品公司没有将涉案注册商标进行真实商业使用的意图,涉嫌利用了涉案注册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滥用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