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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滥用商标权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5-01-04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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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恶意诉讼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明显的恶意。判断当事人是否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当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具有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的诉讼目的。

案件:郑某鹏与卢某滢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2)闽民终197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郑某鹏经授权合法获得涉案商标,作为商标权人其权利应当得到保护。2021年5月21日,郑某鹏以QQ聊天的形式,许可许某立在其销售的商品品牌中使用涉案商标。对于商标许可使用范围,双方无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许某立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符合双方合作模式及商标性质的方式使用涉案商标。郑某鹏与许某立之间存在“一件代发”的合作模式,许某立在其销售的由郑某鹏发货的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表明商品来源于郑某鹏。如果许某立在由他人发货的商品中使用涉案商标,既违背了郑某鹏作为商标权人授权的真实意思,也不符合商标标识商品来源的基本属性,不应认定为是以善意合理的方式使用涉案商标。根据郑某鹏2021年11月24日与许某立的微信聊天内容,郑某鹏认为许某立自行生产了相关产品,许某立也未予以否认,故郑某鹏有理由认为许某立在销售由他人生产的产品中使用涉案商标,侵害了郑某鹏的商标专用权。郑某鹏以诉讼方式维权,不能认定其是以损害许某立合法利益为主要目的、具有滥用商标权的主观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