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因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本案执行法院请求另案执行法院协助冻结、扣划执行款的,属于本案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行为,有关异议或者申请,应当向本案执行法院提出。协助执行法院并非执行法院,不宜受理有关异议。不同法院之间的执行顺位争议,可以通过执行协调程序解决。
案件:钟某某与廖某某、东莞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35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执行的案件系廖某某与东莞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东莞某某公司已依法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因多家法院对该案执行到位案款进行冻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剩余案款予以提存。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已经结案的情况下,对相关案款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并非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钟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廖某某、高某某一案,由青羊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该院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冻结、扣划执行款。钟某某如果认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怠于履行协助义务,可以向执行法院青羊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青羊区人民法院依法协调处理。如果涉案款项被扣划至其他法院,钟某某可以向其他法院依法提出异议或者依法主张其他权利。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钟某某有关将涉案款项交由青羊区人民法院处置的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并无不当。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