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执行法院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者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如不符合上述条件,不能认定执行案件已终结执行,进而不能据此认定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已经超过法定受理期限。
案件:熊某某与武汉市某典当有限公司、湖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17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并将该裁定送达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但该院并未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现有在卷材料亦无法证实本案存在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者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而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的情形。故不能认定本案执行程序已经终结。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以物抵债裁定送达即代表本案已执行完毕,熊某某提出本案执行异议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存在不当,依法予以纠正。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熊某某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处理。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