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五:
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执行法院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者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如不符合上述条件,不能认定执行案件已终结执行,进而不能据此认定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已经超过法定受理期限。
案件:邢某某与某某公司福建分公司、北京某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289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异议复议阶段查明的情况,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2021)京0107执12121号执行文书查封了涉案房产,查封期限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轮候查封了涉案房产。因此,邢某某提出异议时,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并未实际产生查封的效果,未实际起到限制转移涉案房产权利或限制作其他处分的作用。邢某某也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已经与轮候查封当事人利益产生了实际冲突。邢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并不具有权利保护的紧迫性,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并无明显不当。邢某某可以依法向首封法院提出异议、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