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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跳单行为”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5-01-16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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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关于能否认定当事人构成跳单违约,关键看是否利用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绕开中介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




案件:新市区某某房屋中介公司某某店诉王某中介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新民申45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于2021年3月9日与某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双方于2021年3月11日在短信沟通过程中就某某房屋中介公司的服务态度产生争议。2021年3月11日,案涉房屋卖方窦某与王某儿子杜某通过其他中介机构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后完成案涉房屋交易。虽然窦某于2021年2月21日与某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独家居间合同》,但该合同仅能约束窦某与某某房屋中介公司。某某房屋中介公司称其为王某提供的服务内容为实地带看房屋一次,最终窦某与王某系通过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了交易,某某房屋中介公司实质上并非独家掌握案涉房屋房源信息,亦不能证明王某利用某某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与卖方成交。王某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房源信息,王某作为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且王某已经支付相应的佣金和代办费,不构成跳单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