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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跳单行为”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5-01-20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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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二手房买卖中,委托人(买方或卖方)在与中介人建立中介合同关系后,利用该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或者直接与交易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应向该中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认定是否构成“跳单”的审查中,应充分考虑中介合同履行的信息不对称的特点,从衡平各方利益的角度,综合做出判断。




案件: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周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沪02民终34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周某某行为符合“跳单”的构成要件,故应向某物业顾问公司支付佣金。

第一,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本案中,某物业顾问公司与周某某签订的《看房确认书》约定了中介事项、权利义务,符合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中介合同。第二,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本案中,涉案房屋的卖方虽并未独家委托某物业顾问公司出售涉案房屋,但周某某也未提交涉案房屋在某房产经纪事务所挂牌的信息。根据看房确认书,周某某同意某物业顾问公司作为其购买涉案房屋的独家中介人。其在庭审中辩称其在签订该确认书时并未查看其内容,但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约时应有仔细查看条款的审慎义务,且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本案中,涉案看房确认书约定的佣金为包含报告中介和媒介中介共为房屋售价的4%,而周某某陈述江某某购买涉案房屋实际支付的佣金为2万元,但其举证的佣金确认书并无中介方盖章,实际2万元支付的对象亦非中介方。即便其实际支付了佣金2万元,该金额也不足总房价414万元的0.5%,显著低于市场佣金价格。周某某亦自认最后选择某房产经纪事务所成交,是由于他们的佣金较低。

综上,人民法院根据双方举证及查明事实,有理由相信周某某在接受了某物业顾问公司的服务后,为了减少支付佣金,利用某物业顾问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绕开某物业顾问公司另行委托他人成交,构成“跳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