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裁判规则
关于“跳单行为”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5-01-21 20:00:00   阅读次数:
分享到:



实务要点三:

房屋中介合同中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案件: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诉某教育科技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京民申269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看房确认书第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中介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目的为防止某教育科技公司利用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绕过某房地产公司订立合同,该约定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签订看房确认书时,王某虽未出示某教育科技公司的授权手续,但其系某教育科技公司负责承租事宜的人员,某教育科技公司的员工亦向某房地产公司的员工表示王某系某教育科技公司负责承租事宜的领导,某房地产公司有理由相信王某具有相应代理权限,二审法院就看房确认书效力的认定,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四:

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