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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跳单行为”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5-01-22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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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四:

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案件: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案号:(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某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某并没有利用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