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可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赔偿义务人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赔偿义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从而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未申请司法确认,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人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予以解决,无需另行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
案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某新能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8)鲁0102民初878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认为,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与某新能源公司签订的《赔偿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新能源公司应当按约支付赔偿款。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要求某新能源公司支付赔偿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