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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5-01-30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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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侵权人虽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认定侵权事实证据充分的,不以相关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




案件: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建材有限公司、李某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案号:(2019)赣04民初20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夏某辩称其不明知被告某科技公司非法倾倒污泥的行为,不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其本人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正在公诉,刑案应优先于本案审理的理由,本案某科技公司与某建材公司的合作协议、银行流水记录及李某、夏某、张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某建材公司转运联单等证据足以证明建材公司与科技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合作后,双方共同参与了涉案污泥倾倒,夏某取得倾倒污泥的利润分成,应当承担所涉污泥倾倒导致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对夏某侵权事实的认定已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撑,并非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继续审理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