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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当劝酒”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5-02-10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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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共同饮酒人之间会产生相应的附随义务,即共同饮酒的参与人之间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及饮酒之后应当相互承担的提醒、劝阻、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若共同饮酒后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共同饮酒参与人未尽到上述义务,共同饮酒参与人均构成民法上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朱某、欧阳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案

案号:(2021)苏1283民初892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大量饮酒的危害以及醉驾可能发生危险的后果,但其放任自已的行为,醉酒驾车发生事故受伤,其本人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两被告明知原告在吃饭时饮用了大量白酒的情况下,饭后放任原告醉酒状态下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没有尽到注意、劝阻及照顾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对于两被告的过错责任,考虑到本案中被告欧阳某某与原告相约吃饭且席间一同饮酒,被告席某某与原告关系相对疏远且无证据证明席某某饮酒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欧阳某某、席某某分别承担5%、3%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医疗费121114.38元,由被告欧阳某某、席某某分别赔偿6055.72元、3633.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