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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当劝酒”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5-02-10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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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导致法律保护的主体受到危险和损失,那么行为人有防止因先行行为而使他人遭受危险和损失的作为义务,即饭局的召集者、组织者,其对醉酒的共饮酒者应负有相应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

案件:谢某某与曾某某、张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号:(2023)闽民申672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谢某某是此次饭局的召集者、组织者,其对醉酒的曾某某应负有相应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谢某某在委托陈某某护送曾某某之后,未再与陈某某或曾某某联系确定曾某某是否已经安全到家,故谢某某对曾某某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判决酌定谢某某和陈某某对曾某某共同承担10%的责任比例,合情合理,并无不当。